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6750130297。 法定代表人:梁通才,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唐飞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唐飞宁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唐飞宁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以4000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唐飞宁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具体以冻结清单为准)。 上述冻结的财产金额以4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立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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