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训艳,曾用名周三妹,女,****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周训艳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黔042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训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训艳履行罚金2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周训艳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周训艳银行存款(或收入)2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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