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华锋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张华锋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为张华锋管理人。在债务清理过程中,张华锋管理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张华锋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本院终止张华锋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因申请人没有债务人张华锋的联系方式,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联系到张华锋本人。2021年7月14日,管理人前往张华锋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区××村张贴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就张华锋的情况作了调查,张华锋与俞卫娟系夫妻关系,属于××镇××村村民,该村村民小组组长劳某表示张华锋和俞卫娟在外做生意,已经多年不见,没有联系方式。同年7月30日,××村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张华锋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下落不明,未能配合管理人工作,也无法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华锋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未能配合管理人工作,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债务人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基本义务,应当终止其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止张华锋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