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晔玲,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鸿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国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一审被告:吴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一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
法定代表人:黄岳华,该村民委员会书记。
一审被告: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徐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素梅,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国平因与被申请人万鸿峻、聂国建及一审被告吴土华、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上洋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姜国平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李良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