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元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黄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元虎与黄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红砖款及车旅费合计35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4元、执行费428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绍荣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