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海让,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何奇,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陕H×××××号奥迪牌汽车一辆登记为被执行人何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何奇所有的陕H×××××号奥迪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