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海让,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何奇,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陕H×××××号奥迪牌汽车一辆登记为被执行人何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何奇所有的陕H×××××号奥迪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