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
法定代理人: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林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张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董予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马民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林山、张喜梅、董予鲁、马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周仲裁字第19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林山、张喜梅、董予鲁、马民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8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葛林山、张喜梅、董予鲁、马民强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38.39元,已全部扣划至本院,扣缴执行费3555元后余6483.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向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纳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了解,未能查到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葛林山、张喜梅、董予鲁、马民强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