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前榆村南60米(明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8752341Q。
负责人:袁玉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莉,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薄纯峰,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薄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