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92号。
被执行人:张如萍,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小红,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如萍、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建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348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35‰支付2014年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9元,申请保全费570元,执行费719元,但二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二被执行人张如萍、张小红银行存款17120.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