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庆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程鹏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庆大与被告程鹏球、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邵庆大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鹏球、陈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庆大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鹏球、陈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庆大撤回对被告程鹏球、陈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庆大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