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32。
法定代表人:赵庆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涛,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95。
法定代表人:丁礼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斌,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孙沂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省临沂监工勤人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沂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72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涛与被上诉人陕西华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斌,原审被告孙沂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诉讼费用31307元,退回上诉人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姿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