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晴,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拾井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刘顺与拾井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拾井利应一次性偿还原告刘顺6500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刘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拾井利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银行有大额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拾井利房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房产登记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拾井利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拾井利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网络银行有大额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拾井利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拾井利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拾井利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