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陈大鹏,该中心总裁。
诉讼代理人:韩铮,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聂志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聂志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