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炜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执行人: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陶炜光与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18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霞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炜光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本金286,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赵霞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赵霞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根据查询情况,对其名下账户存款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