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苍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李宗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苍德与被执行人李宗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41.2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宗禄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391.25元(其中案款10,341.25元、执行费5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