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春江,男,****年**月**日出生,武汉传媒学院在读学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特尼美伦森林幼儿园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洪山区雄楚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2010250673,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斌伟,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2110291608,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江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特尼美伦森林幼儿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春江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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