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山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生态园科创南路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08831126E,联系电话:187××××4940。 法定代表人:袁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长记供应链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06622140,联系电话:135××××9641。 法定代表人:钟佐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山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长记供应链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长记供应链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长记供应链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政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章振玺 书 记 员 徐凤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