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绿,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爱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李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杨爱霞与李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外人马艳于2021年6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案外人马艳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彩虹
审 判 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窦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