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昊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广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黎,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祥宇康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昊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宇康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祥宇康通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爱红 审 判 员 李月琴 人民陪审员 刘瑞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岳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