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时(系原告刘国顺之子),住河南省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清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翔,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文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顺与被告刘清汉、李文五、李文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国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文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顺对被告李文保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