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赵金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阳与被告赵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 原告刘阳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8000元以及违约金48000元,合计96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金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5月13日,原告刘阳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赵金楠转账共38000元;2021年5月28日,原告刘阳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赵金楠转账5000元;2021年5月30日,原告刘阳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赵金楠转账5000元。2021年6月1日,被告赵金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8000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3日到2021年6月2日,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为48000元。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48000元。被告赵金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金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阳借款本金4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3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上限不得超过48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赵金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