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园与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胡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3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分批借款总计603000元,分批借款明细详见附件借款清单。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立下借款字据,原告向被告陆续支付该笔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立下借款字据之日起至今,被告为躲避还款,原告失去被告联系和行踪。为此,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确定系被告真实住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又未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无法确认被告的主体资格,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0元,退回原告胡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庆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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