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行董事长。
住所地:新县城关京九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中原,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尤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告岑建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尤新妻子。
被告杨家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告吴集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家有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尤新、岑建枝、杨家有、吴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方贤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华、扶中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铭经本院依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张尤新、岑建枝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杨家有、吴集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尤新、岑建枝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家有、吴集玲亦属夫妻关系。2018年6月29日被告张尤新、岑建枝以经营餐厅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10万元,并与原告共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期限24个月。被告杨家有、吴集玲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张尤新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尤新、岑建枝不主动返还借款本息,被告杨家有、吴集玲亦不履行担保职责,现已逾期多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尤新辩称,借款及担保是事实,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请求给予宽限期限。
被告岑建枝、杨家有、吴集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张尤新、岑建枝向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借款期限、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还款、债权担保、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贷款人的权利和承诺、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被告杨家有、吴集玲向原告提供《担保人及配偶承诺书》并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后被告张尤新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后被告张尤新于2018年6月29日从原告银行取得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尤新、岑建枝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杨家有、吴集玲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还款责任,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张尤新、岑建枝、杨家有、吴集玲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担保人及配偶承诺书》、《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单及欠息清单、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张尤新、岑建枝与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尤新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整,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借款、还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张尤新于2018年6月29日从原告处取得借款10万元整,已于2020年6月29日到期,但到期后至今未能清偿,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尤新、岑建枝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家有、吴集玲向原告银行出具《担保人及配偶承诺书》并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张尤新、岑建枝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且本案在保证期间,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家有、吴集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岑建枝、杨家有、吴集玲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尤新、岑建枝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杨家有、吴集玲对被告张尤新、岑建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尤新、岑建枝、杨家有、吴集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