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孙旭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军,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军,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刘亚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娜与被告孙旭荣、孙义平、第三人刘亚亮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许娜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娜在本案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娜负担,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6.63元,退还许娜1331.63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