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达斡尔族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合作社,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已故)
临时管理人:闻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
被告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合作社临时管理人闻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