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 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一区13-1-1。 法定代表人:李有林,任执行董事。 被告:翟大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国伟与被告安徽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翟大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伟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张国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燕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