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徐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于惠珍诉被告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原告于惠珍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惠珍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于惠珍未予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惠珍未缴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