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吴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审理经过
刘玉球与吴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玉球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玉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