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单位社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名下有位于秦安县陇城镇上袁村的种植苹果用地,本院已查封位于秦安县陇城镇上袁村的种植苹果用地两亩(土地的经营权、地上附着果树约110棵以及树上苹果),经本院询问,申请人李某某未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对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进一步全面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安县某果业专业合作社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情况已记录在卷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怀信 审 判 员 黄海祥 审 判 员 李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 榕 书 记 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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