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正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常青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22号3栋1至2层。
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巩正江与被告新疆常青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巩正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正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正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5元(原告巩正江已预交)由原告巩正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