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安顺南大街。
负责人:郭洪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文生,职务:员工。
被告:张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