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20522************,住址:甘肃省秦安县王窑乡。 被告:韩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22921************,住址:甘肃省临夏县井沟乡。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韩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忠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牛 万 英 审 判 员 群曾召玛 人民陪审员 南 木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 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