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住所地:靖安县后港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6183X。 负责人:熊靖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民,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项华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诉被申请人项华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赣0925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项华琴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号共计28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项华琴已还清欠款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项华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美莹 书 记 员 汤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