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移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告:胡满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移民与被告胡满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移民与被告胡满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移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上午,胡满平和苏移民来石台县城关和平收购站选购钢材品种、规格、数量后,因胡满平有事先走,委托苏移民代替胡满平接收钢材拉回苏移民家进行沙网铁架加工。苏移民把胡满平的铁架加工完工后,胡满平叫铲车把铁架从苏移民家拉走,加工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胡满平辩称,我欠原告加工费2000元是事实,但是我现在没有钱给原告,待我出狱后,再支付原告欠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份,苏移民替胡满平加工沙网铁架,加工完毕后,胡满平欠苏移民加工费共计20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苏移民为胡满平加工沙网铁架,胡满平在苏移民加工完工后理应向其支付加工费,故对苏移民请求胡满平支付所欠加工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胡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移民加工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满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