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诉讼代理人蔡雄,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诉讼代理人钟国林、郑晓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余某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6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请求:

一、由郑某某、余某某、王某共同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8,673.7元;

二、由郑某某、余某某、王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郑某某、余某某、王某共同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8,673.7元;

二、由郑某某、余某某、王某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民事部分赔偿情节可作为刑事部分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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