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赵永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和硕县。 被执行人:段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和硕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和与被执行人赵永刚、段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执488号执行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35825元,执行到位金额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5825元。被告赵永刚、段克芬给付原告任和借款358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且申请执行人任和向人民法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案件申请书撤回(2021)新2828执488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执488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任和对被执行人赵永刚、段克芬享有35825元债权,如被执行人赵永刚、段克芬在申请执行人任和撤回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和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乌托拉生 审判员 杨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