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赵某2,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3,男,汉族,不识字,住武威市,系赵某2的堂哥。 原告:赵某4,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赵某3,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赵某5,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赵某6,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赵某7,男,汉族,小学文化,武威市凉州区五和乡下寨村一组*号。 原告:赵某8,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 原告:赵某9,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一组,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一组。 负责人:赵某10,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系该组组长。 被告: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武南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现住武威市,系该公司的基地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4、赵某3、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赵某9与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一组、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4、赵某3、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赵某9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4、赵某3、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赵某9现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1、赵某2、赵某4、赵某3、赵某5、赵某6、赵某7、赵某8、赵某9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赵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大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