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刁克树。
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石河后庄村村民小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石河后庄村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石河后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石河后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