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德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蜀河镇郅家湾村村民,现住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体东6号楼*室。

被执行人:徐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徐老庄行政村徐老庄*号。身份证号:41272819581216227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德武与被执行人徐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恒未按期履行(2021)晋102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韩德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徐恒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自动履行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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