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王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微诉被告王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立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立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