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董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左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403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董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左某欠款21000元。我院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董某名下抚顺银行工资卡等账户,因被本院另案冻结故处于轮候冻结,除已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董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杨兆平 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