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嘉善好多美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宏泽路迎新路北口村文化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23。
经营者:朱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审理经过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好多美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其已与被告嘉善好多美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帅国珍
审 判 员 杨 剑
人民陪审员 谢惠萍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