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崔彦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岩,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杨文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王娟(系杨文弟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郭长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杨新兵(曾用名杨炳华)(系郭长青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崔彦彬与被告杨文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冀1126民初2384号,冻结被申请人杨文弟、郭长青名下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冀1126民初238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娟、杨新兵(曾用名杨炳华)名下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崔彦彬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彦彬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担保人崔厚仁名下冀(2018)故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杨文弟、郭长青名下银行存款49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三、解除对王娟、杨新兵(曾用名杨炳华)名下银行存款24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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