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刘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樊秀英与刘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秀英与被执行人刘淑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7103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