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军辉,系公司职工。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贺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王某、彭某、贺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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