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2020年3月20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将被告名下天津一汽骏派D60,车牌号冀F×××××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天津一汽骏派D60车牌号冀F×××××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但离婚后被告不履行协议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司法公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将轿车的合法手续、证件给付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认可离婚协议,但是原告承诺还我母亲钱,现在不还了,我不协助他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3月20日在定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项载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天津一汽骏派d60车牌号为冀F×××××汽车一辆,该车辆归男方所有,在领取离婚证后,女方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件及由女方保管的该车辆相关证件交给男方,过户费由男方自行承担。……”。以上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并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主张确认车辆冀F×××××归其所有,要求被告交付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证件,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与其母亲的债务纠纷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车牌号冀F×××××天津一汽骏派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车辆相关证件及车辆过户所需证件交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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