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卫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
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新海。
地址: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781ME2752362G。
审理经过
安卫国诉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卫国于二○二一年八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021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卫国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34898××××)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绵山镇城寺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90215.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