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晓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汤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晓月与被告汤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晓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申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晓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900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按照日息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关系,2020年4月2日,被告以需要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因原告是通过借呗借钱给被告,故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借呗利息,即日息万分之四。被告已陆续偿还本金6100元及2020年9月6日之前的利息,还下欠本金13900元及利息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判令如诉。
被告辩称
被告汤申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微信转账凭证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4月2日被告以需要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20000元。期间被告陆续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6100元及部分利息,至今被告还下欠原告13900元本金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汤申向原告邵晓月借款20000元,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故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定。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邵晓月要求被告汤申偿还欠款139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被告汤申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晓月欠款本金13900元;
二、驳回原告邵晓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汤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