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晶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抚顺市施南路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施家街。
法定代表人:杨翠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系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抚顺旭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施家街瑷大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朋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斌、刘正颖,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晶业、抚顺市施南路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旭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06元,减半收取7053元,由原告负担7053元,退还原告7053元。此款原告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