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99号万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3TWC10。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督178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吴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5500.01元,手续费、违约金13849.91元[手续费、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手续费、违约金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合计39349.92元。因被执行人吴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1)豫0191执10609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07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2021年08月03日,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08月12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级)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2021年0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释明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9610.9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康绿莎 审判员 王世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杰